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七條。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或者未按規定登記承租人身份證件名稱、種類、號碼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租賃房屋進行犯罪活動而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