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當事人必須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和裁定。壹方拒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執行人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絕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