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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密文件銷毀系統
法律解析:銷毀機密文件、資料應當經機關單位主管領導審批,嚴禁個人私自銷毀機密文件、資料。銷毀保密文件和資料應當辦理清點登記手續。銷毀工作應當在保密部門指定的銷毀單位進行,嚴禁涉密文件資料流入舊貨市場、再生資源集散市場等場所。涉密文件和資料的發放、接收、使用、歸還和銷毀的原始記錄應長期保存備查,不得與涉密文件和資料壹同銷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第二條國家秘密是指依照法定程序確定的,在壹定時間內只為壹定範圍內的人所知悉的有關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項。

第三條國家秘密受法律保護。

壹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都有保守國家秘密的義務。

任何危害國家秘密安全的行為都必須受到法律的追究。

第四條保守國家秘密工作(以下簡稱保密工作)應當遵循積極防範、突出重點、依法管理的原則,既確保國家秘密的安全,又有利於信息資源的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規要求公開的事項應當依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