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制定保護規劃,對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進行有效保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時,應當妥善保存有關實物和資料,建立健全調查檔案和相關數據庫,並及時組織專家對調查信息進行篩選和整理。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調查非物質文化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