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並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參加進修或其他形式的培訓。
3.第壹次從法律上明確了教師在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重要地位,對教師的權利、義務、聘任、考核、培訓和待遇等作了全面規定,是我國教師隊伍建設規範化、法制化的根本保障。
4.制止對學生有害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鼓勵和幫助教師在教育教學和科學研究中進行創造性勞動。
5.對學生進行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愛國主義和民族團結、法制教育、思想道德教育、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和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