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執行法律規定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等法律文書;
3.審查執行異議、被執行主體的變更和追加;
4.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扣劃等措施,對阻礙執行的人員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
5.協助其他法院委托的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執行人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絕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