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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法國、日本在產權方面有什麽特點?
首先,物權客體的範圍不同:德國和日本對物的理解是狹義的,即僅指有形的物;而法國對事物的理解是廣義的,即事物包括有形的事物和無形的事物。

第二,物權的種類和內容不同。除所有權外,《法國民法典》還規定了用益物權、使用權、居住權、地役權和抵押權(質權)等。除所有權外,《德國民法典》還包括地役權、用益物權、地上權、質押(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土地債務、土地負擔、抵押權、優先購買權等。除所有權外,日本還有地役權、地上權、永佃權、留置權、優先購買權、質押和抵押。

第三,法國民法典中的不動產概念寬泛;《德國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中的不動產概念較窄,只有“土地和固定在土地上的物稱為不動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