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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與“權利”的異同
人權(基本人權或自然權利)是指“人因為是人而應該享有的權利”。它的主要意思是:每個人都應該得到符合人權的待遇。人權的普遍性和道德性是其兩個基本特征。

權利壹般是指法律賦予人們實現其利益的權力。與義務相對應,它是法律的基本範疇之壹,是人權概念的核心詞和法律規範的關鍵詞。家庭、社會、國家和國際關系中隱含或表達的最廣泛和最實際的內容。從通常的角度來看,權利是法律賦予權利主體作為或不作為的許可、標識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