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壹百二十三條指出,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口頭財產權是權利人對下列客體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壹)作品;
(二)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商標;
4 .地理標誌;
五、商業秘密。
(六)集成電路布圖設計;
(七)植物新品種;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