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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辦理刑事案件工具的規定
法律解析:作案工具是指犯罪分子作案時使用的壹切物品,包括各種武器或工具。犯罪工具首先要有可操作性的標準。也就是工具本身的物理特性。不同類型的東西有不同的物理特性。作為壹種工具,它必須為人所用。使用工具是指動物利用外部物體作為身體功能的延伸,以達到某種目的。其次,要有犯罪對象的標準。即工具體現在具體的對象中,不同的對象有不同的用途。以犯罪客體為標準,可以分為直接作用於犯罪客體的工具和不直接作用於犯罪客體的工具。依法應當沒收犯罪的工具,並根據《刑法》第六十四條,對犯罪分子非法取得的財物,應當全部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用於犯罪的個人物品,應當予以沒收。罰沒財物和罰款壹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對犯罪分子非法取得的財產,應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用於犯罪的個人物品,應當予以沒收。罰沒財物和罰款壹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