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三條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行為,分裂國家的行為,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的行為,侵犯公民私人財產的行為,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的行為,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法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第十四條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後果,而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後果發生,從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行為雖然客觀上造成損害,但不是故意或者過失造成的,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造成的,不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