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211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利率不得違反國家限制借款利率的有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意見》第六條:“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把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含利率條款)。超過這個限額,超出的利息將不受保護。”
《合同法》第二十三章“居間合同”明確規定,居間人可以提供借款合同中訂立的居間服務,並依法向委托人收取相應報酬。因此,貸款服務機構的存在和收取服務費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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