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二十四條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或者誹謗的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名譽、才能和信用的社會評價。
第壹千零二十五條行為人為公共利益進行新聞報道或者輿論監督,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壹)捏造或者歪曲事實;(二)對他人提供的嚴重失實的內容未盡到合理核實義務的;(3)使用侮辱性詞語貶低他人名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