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本細則所稱事業單位,是指國家機關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用於社會公益目的的事業單位。從事教育、科學研究、文化、衛生、體育、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社會福利、救災、統計調查、技術推廣和實驗、公共設施管理、物資儲存、監測、勘查和測量、測繪、檢驗鑒定、法律服務、資源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經濟監督、知識產權事務、公證認證、信息和咨詢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