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的效力規定
《合同法》(2021 1 1廢止)第四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就合同的效力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終止條件的合同在條件成就時無效。如果當事人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的實現,則條件應被視為已經實現;條件成就的不當推廣被視為條件失敗。《民法典》第五百零五條當事人超越經營範圍訂立的合同的效力,依照本法第壹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部的有關規定確定,不能僅以超越經營範圍認定合同無效。第五百零六條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壹)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第五百零七條合同的未生效、無效、撤銷或者終止,不影響合同中有關解決爭議條款的效力。第五百零八條本部分沒有規定合同效力的,適用本法第壹部分第六章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