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九條為公共利益進行新聞報道和輿論監督時,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體的姓名、頭銜、肖像和個人信息。不合理使用侵害民事主體人格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壹千零壹十九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信息技術手段醜化、汙損、偽造等侵害他人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權人不得以出版、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