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願原則。它是指經營者可以根據自己的真實意願參與特定的市場交易活動,設立、變更和終止特定的法律關系;
2.平等原則。指任何參與市場交易活動的經營者的法律地位;
3.平等和公平的原則。壹般來說,它意味著市場交易應該公平合理,權利和義務應該壹致。
4.誠信原則。在市場交易活動中,誠實信用原則要求經營者誠信與他人交易,恪守信用,不得踐踏承諾;
5.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公認的商業道德是指在長期的市場交易中形成的、社會普遍認可和遵守的商業行為準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本法所稱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本法所稱經營者,是指從事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以下稱商品包括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