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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相關法律法規
工傷認定相關法律規定:職工有《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殘或者自殺的,不予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申請工傷認定;其他人。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在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而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有職業病的;

(五)因工負傷或因工作原因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