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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法關於快遞的規定
快遞企業不得郵寄國家機關公文或者經營範圍以外的特快專遞業務,並應當在信件信封的顯著位置標註“信件”字樣。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

第五十壹條從事快遞業務,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快遞業務。外商不得投資國內信件快遞業務。國內快遞業務是指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快遞業務。

第五十五條快遞企業不得經營郵政企業專營的郵件投遞業務,不得投遞國家機關公文。

第五十六條快遞企業從事郵政企業專營業務範圍以外的郵件快件業務的,應當在信件信封的顯著位置標明。

快遞公司不得將信件打包並作為包裹投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