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管理辦法》規定,參加當年國家司法考試並取得合格成績的人員,應當自收到成績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市)司法局申領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無正當理由逾期提出申請的,當地(市)司法局不予受理。
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是證書持有人通過國家司法考試並申請從事法律職業的資格證明。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由司法部統壹制作和頒發。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負責本省(區、市)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申請材料的審核、批準和頒發。地(市)司法局負責本地區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申請材料的受理、初審、提交和發放工作。地處偏遠、交通不便地區的,當地(市)司法局可委托縣級司法局接收申請材料並轉發至當地(市)司法局進行初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