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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離婚的程序
自願離婚的流程如下:

1,應用。男女雙方自願協議離婚的,雙方應持戶籍證明和離婚協議親自到壹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

2.復習。婚姻登記機關應當依法對離婚申請進行嚴格審查;

3.認可。對符合自願離婚條件的,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壹個月內準予登記,發給離婚證。

自願的原則是:

自願原則是指民事主體根據自己的理性判斷獨立參與公民生活和管理自己的私事,不受國家權力和其他民事主體的非法幹涉。有對自己私事的決策權和對自己選擇結果負責的能力。任何他人的判斷都不能代替民事主體自己的判斷,壹切非法幹涉民事主體自由意誌的行為。

綜上所述,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