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壹條款,本質上是設定違約責任的條款,不退還房款在性質上屬於違約金。
雖然現行法律沒有規定違約金的限額,但並不是要求雙方都設定高額違約金。
合同法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
添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適當減少。"
因此,該條款對賣方相對有利。如果買方違約並希望減少違約金的數額,他需要向法院要求減少並提供相關證據證明違約金過分高於賣方的損失。此外,從實際司法判例來看,如果違約金高於合同金額的30%,壹般會被認定為高於實際損失,但具體案件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