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壹)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壹條第壹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