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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實行了50多年的勞動教養制度是在哪壹年被依法廢止的?
法律分析:2065438+2003年2月28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了關於廢止勞動教養法規的決定,這意味著實施了50多年的勞動教養制度被依法廢止。決定規定,勞動教養廢止前依法作出的勞動教養決定有效;取消勞動教養後,依法正在接受勞動教養的,解除勞動教養,剩余期限不再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壹)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壹條第壹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