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
第二條有經營能力的公民,應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領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依法開展經營活動。
第十二條個人、經營者本人為申請人;對於家族企業,家族成員中的主辦經營者為申請人。委托代理人申請開業、變更或者註銷登記的,應當提交申請人的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或者資格證明。
第十四條申請個體工商戶工商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壹)申請人簽署的《個體工商戶工商登記申請書》;(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三)營業場所證明;(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