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損害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廣告主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可以要求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先行支付賠償金。有關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前款規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設計、制作、表示、發布或者推薦、證明虛假廣告的,應當與廣告主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