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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關於扣押車輛的過多規定
規定如下:

1。查封不動產、車輛、船舶、航空器等財產,應當扣押權利證書,拍照或者錄像後就地封存,或者交由權利人或者被告人的近親屬保管,登記財產的名稱、型號、權屬、地址等詳細情況,並通知有關財產登記管理部門辦理查封登記手續。

2。扣押物品時,應當登記並說明物品的名稱、型號、規格、數量、重量、質量、成色、純度、顏色、新舊程度、缺陷特征和來源。

3。扣押貨幣和證券應進行登記,並應說明貨幣和證券的名稱、數量和面額。貨幣應當存入專門的銀行賬戶,並登記銀行存款憑證的名稱和內容。

4。扣押文物、金銀、珠寶、珍貴字畫等貴重物品和違禁品,應當拍照,必要時及時進行鑒定。對扣押的物品,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進行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