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五條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出示執法證件時,可以查驗身份證:
壹、需要查明犯罪嫌疑人身份的;
(二)依法實施現場控制時,需要查明相關人員身份的;
(三)發生嚴重危害社會安全的緊急情況時,需要查明現場有關人員身份的;
(四)重大活動期間在火車站、長途汽車站、港口、碼頭、機場或者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場所,需要查明相關人員身份的;
(五)法律規定需要鑒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壹,人民警察拒絕查驗居民身份證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采取措施處理。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證。但是,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執行監視居住強制措施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