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為貫徹落實北京城市總體規劃,以新時代首都發展為統領推進城市更新,加強“四個中心”功能建設,提升“四個服務”水平,優化城市功能和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加強歷史文化保護傳承,激發城市活力,推動城市高質量發展,建設世界壹流的和諧宜居之都。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
2.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更新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3、全市城市更新堅持黨的領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落實首都城市戰略定位,堅持統籌發展和安全,堅持敬畏歷史文化和生態;
4.本市城市更新遵循規劃引領、民生優先、政府統籌、市場運作、科技賦能、綠色發展、問題導向、有序推進、多元參與、建設* * *的原則,實行“留拆”並舉、重在保留和利用的原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五條。
城鄉經濟的發展應當適應本市的性質和特點,調整和優化產業結構,重點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第三產業,嚴格限制耗能多、用水量大、交通量大、占地面積大和汙染嚴重的產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