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當事人的申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壹)當事人申請再審的;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2)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案件審理所需的主要證據,人民法院未書面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符合法律規定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等等。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