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國銀保監會、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
第五條只有省級政府能夠明確壹個主管部門(金融辦或相關機構)負責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並願意承擔小額貸款公司的風險處置責任,才能在本省(區、市)縣範圍內開展設立小額貸款公司試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