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自身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賠償可以從員工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是,每月扣除額不得超過員工月工資的20%。如果扣除的剩余工資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將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 *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 *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無故克扣或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