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壹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第四條
除本條例第十壹條規定的情形外,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以下簡稱應稅銷售)的應納稅額為當期銷項稅額減除當期進項稅額後的余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如果當期銷項稅額小於當期進項稅額,不足部分可以結轉下期進壹步抵扣。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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