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律是如何規定夫妻共同財產的?
在香港,以壹方名義和個人資金購買的房產,無論婚前還是婚後,理論上都歸個人所有,配偶不參與分割。但在離婚、分割房產的情況下,法官會根據雙方的經濟能力和對家庭的貢獻進行調整。比如,房子雖然是男方買的,但女方在家庭中做出了重大貢獻,離婚後無力再買房子,法官會要求男方給女方提供住房補償。有結婚離婚後“贍養”(或贍養)的說法。婚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都有權要求對方承擔撫養責任。如果壹方有能力贍養另壹方,法院會發出執行令。離婚時,如果壹方經濟困難或婚前對家庭有重要貢獻,另壹方面經濟條件較好,法院也會要求壹方為另壹方提供贍養。因為任何夫妻都沒有財產制,夫妻在婚前或婚後都不承擔對方的任何民事侵權行為或任何債務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