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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該證明與反證分開的標準如下
這種證明和反證的分類是基於證據和舉證責任之間的關系。所謂證明,是指民事訴訟中負有舉證責任的壹方當事人為證明其主張的事實而提出的證據。所謂反證,是指沒有舉證責任的壹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明另壹方當事人所主張的事實不真實的證據。這種證明和反證與當事人在訴訟中是原告還是被告無關,但與證據是否由負有舉證責任的人出示有直接關系。我們可以通過壹個具體的訴訟來說明。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

第七十三條雙方當事人就同壹事實分別提出相反的證據?但是,沒有充分根據否定對方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情況判斷壹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的證明力是否明顯大於另壹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的證明力,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予以確認。

因證據的證明力無法判斷而難以認定爭議事實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舉證責任分配規則作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