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適用由新到舊的原則是,新法生效時的未決案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按新法處理。如果不同的法律對同壹問題有不同的規定,在某些法律發生變化的情況下,應按照“新法優於舊法”和“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處理。當新法與作為特別法的舊法發生沖突時,主管當局壹般會決定適用的法律。
法律客觀性:
立法法第92條
同壹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與壹般規定不壹致的,適用特別規定;如果新規定與舊規定不壹致,則適用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