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當事人以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商品房預售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當事人約定商品房預售合同的生效以登記備案手續為依據的,從其約定,但壹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的,另壹方接受的除外。
可見,備案只是壹個行政程序,與合同效力、產權是否變更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