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法第11條進壹步列舉了人民法院受理的八類行政案件,分別是:
(1)行政處罰案件;(二)行政強制措施案件;3、侵犯企業經營自主權的案件;(四)申請發放許可證和執照的案件;(五)申請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法律職責的案件;(六)申領養老金案件;(七)違法履行義務案件;(八)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案件。
上述八類案件在拆遷行政訴訟中除第六類案件申請撫恤外難以對號入座,其他七類壹般規定可以對號入座,法律第11條第二款對上述規定進行了補充。“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為人民法院受案範圍的拓展留下了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