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鹽業管理條例》第十二條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侵占、哄搶: (壹)制鹽企業依法使用的土地、灘塗和鹽礦資源;(二)海鹽場防護堤和潮汐排水溝;(三)制鹽企業的生產工具、設備和產品;(4)制鹽企業已開采的鹽礦(包括原礦和伴生礦)和鹵水納入鹽田各級海水和鹵水,鹽田的鹵蟲、魚蝦、微藻等鹽田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