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六條。酒店工作人員未按規定登記留宿旅客的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或者明知是危險物質帶入酒店而不制止的,將被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旅館業工作人員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公安機關通緝而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