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酒類流通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酒精飲料是指酒精含量(乙醇含量)大於0.5%(體積分數)的酒精飲料,包括發酵酒、蒸餾酒、配制酒、食用酒精和其他含酒精飲料。經國家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批準的藥酒、保健食品和酒類除外。
本辦法所稱酒類流通包括酒類批發、零售、儲運等經營活動。
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酒類流通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六條從事酒類批發、零售的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簡稱酒類經營者)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後60日內,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向註冊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同級商務主管部門辦理備案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