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第六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配置教育資源,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改善薄弱學校辦學條件,采取措施保障農村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實施義務教育,保障經濟困難的適齡兒童、少年和殘疾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國家組織和鼓勵經濟發達地區支持經濟不發達地區實施義務教育。
第七條義務教育在國務院領導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和實施,縣級人民政府優先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實施義務教育;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實施義務教育的有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