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刑法第389條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的,是受賄罪。
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以各種名義給予國家工作人員回扣、手續費的,以受賄論處。
因敲詐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金錢或財物,並未獲得不正當利益,不屬於賄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