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對居住權的規定是:居住權的性質屬於登記時設立的用益物權,具有人身專屬性。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占有、使用他人的房屋,以滿足居住和生活需要。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 * *居住權人享有按照合同約定占有、使用他人房屋,以滿足居住和生活需要的用益物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條設定了居住權,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居住合同壹般包括以下條款: (壹)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二)住所所在地;(3)生活條件和要求;(四)居住權的期限;(五)解決爭議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