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民事訴訟證據若幹規定》第四十壹條第二款二審程序中的新證據包括:壹審開庭審理後新發現的證據;壹審舉證期限屆滿,當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準許,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調取證據的證據。需要註意的是,當事人在二審程序中提供新證據的,應當在二審開庭前或者開庭期間提供;二審不需要開庭審理的,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後提供的證據不是新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