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上壹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代表候選人不限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第三十三條選舉委員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應當向選民或者代表介紹代表候選人。推薦代表候選人的政黨、人民團體、選民和代表可以在選民小組或者代表小組會議上介紹推薦的代表候選人。根據選民的要求,選舉委員會應當組織候選人同選民見面,候選人應當自我介紹,回答選民的提問。然而,在選舉日必須停止介紹代表候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