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必須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全面貫徹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針,加強管理,保護、開發和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制止亂占濫用土地。城市、鎮、村建設用地要與舊城、鎮、村改造相結合,充分利用原有建設用地和學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