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第三條規定,對於兩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雙方要求隨其生活的。其中有下列情形之壹者,可優先考慮:(1)已絕育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者;(2)子女居住時間較長,改變居住環境明顯不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3)沒有其他子女,且對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隨其生活,有利於其成長,而另壹方患有傳染病或其他嚴重疾病長期不能治愈,或有其他不利於其身心健康的情形,不適合隨子女生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