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二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經復議,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 * *和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不作出復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原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因復議機關不作為被起訴的,復議機關為被告。
最高法院關於行政訴訟法的解釋
第六條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包括復議機關駁回復議申請或者復議請求的情形,但復議申請以不符合受理條件為由被駁回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