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壹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壹,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壹)年滿14周歲,但不到16周歲;
(二)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70歲以上;
(四)懷孕或哺乳自己的0歲以下嬰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