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設立市轄區的標準1。直轄市和地級市可以設立市轄區。
二、城市總人口為654.38+0萬的城市,平均每40萬人可設立654.38+0個市轄區;在壹個城市總人口為1-300萬的城市中,平均每50萬人可設立1個市轄區;在城市總人口超過300萬的城市中,平均每60萬人可設立1個市轄區。最小市轄區人口不低於25萬人,其中非農業人口不低於654.38+萬人。
第三,與市區毗連的工礦區、林區、旅遊區、港區、開發區等獨立區域可以單獨設立市轄區,但其總人口和非農業人口不得低於最低市轄區標準,且經濟發達、公共基礎設施較為完善。
四是市轄區的設置要規模適度、布局合理,不能形成飛地。